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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





《清远市实施宪法宣誓制度规定(修订案)》于2020年6月23日清远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6月23日

























清远市实施宪法宣誓制度规定





(2016年2月19日清远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18年12月7日清远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2020年6月23日清远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根据2018年3月12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2018修订)和2018年6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2018修订),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第三条 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或者市人大常委会组织。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秘书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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