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清远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2)

第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分别组织。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任命机关组织。

第九条 宣誓仪式根据情况,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集体宣誓时,由一人领誓,领誓人一般由宣誓人中职务最高者担任;宣誓人职级相同,由宣誓人中姓名笔划顺序排列最前者担任。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诵读誓词后,宣誓人应当报出本人姓名。

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宣誓仪式应当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宣誓人应当着装得体,有制式服装的应着制式服装。

第十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