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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国务院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

国办函〔2020〕58号




商务部:

你部关于建立国务院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同意,现函复如下:

国务院同意建立国务院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附件:国务院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国务院办公厅

2020年7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国务院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

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加强对贸易高质量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经国务院同意,建立国务院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能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研究审议相关工作方案和拟出台的重要政策;协调解决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部署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重点事项,督促检查有关方案和政策落实情况;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商务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中央财办、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外交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安全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文化和旅游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统计局、国际发展合作署、银保监会、邮政局、外汇局、知识产权局、贸促会、进出口银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等30个部门和单位组成,商务部为牵头单位。

国务院分管领导同志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商务部、海关总署主要负责同志和协助分管商务工作的国务院副秘书长担任副召集人,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名单附后)。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商务部,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商务部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有关负责同志担任。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司局负责同志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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