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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港口及其一线人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三版)》的通知

交水明电〔2020〕2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精神,按照“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要求,有效应对疫情仍在全球蔓延,特别是因外籍船员境外换班造成船员感染新冠肺炎的风险,进一步抓紧抓实抓细境外疫情输入防控工作,组织修订形成了《港口及其一线人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三版)》,强化疫情防控工作的指导。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有相关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

交通运输部

2020年7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港口及其一线人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三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要求,抓紧抓实抓细境外疫情输入防控工作,加强港口从业人员特别是一线工作人员的自身防护,严格防范新冠肺炎疫情通过水路传播和扩散,制定本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船舶引航、靠离泊和装卸等作业过程的疫情防控,以及引航员、码头装卸人员和其他登船作业人员的管理和防护。

二、总体要求

港口各有关单位根据疫情形势发展变化,按照依法、精准、有效防控境外疫情输入的部署要求,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精准施策、周密部署,统筹做好疫情防控、港口生产、职业健康等工作。认真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港口企业、引航机构建立疫情防控工作制度,关心关爱一线工作人员健康,根据进港船舶挂靠港口情况、船员状况等,确定引航、港口作业风险等级,加强信息共享、物资储备、船岸隔离、进出管控、通风消毒、个人防护、应急处置等工作,坚决防范水运口岸疫情输入风险。

三、加强信息管理和报告

(一)及时掌握到港船舶和船员信息。

港口企业、引航机构应加强与船舶代理及海关、边检、海事等单位的信息共享,根据下列船舶和船员信息,制定相关工作计划。

1.船舶挂靠港口、靠离动态等信息。

2.船员基本情况、身体健康等信息,船舶靠泊期间船员换班、人员上下船、物料交付和人员接触情况等信息。

3.船舶检疫、船舶防疫措施等信息。

4.船舶靠泊期间相关密切接触者信息。

5.生活污水、压载水处理装置运行信息。

(二)加强人员和车辆信息管理。

港口企业对进出港口人员和车辆进行登记、核对,加强信息采集,实行闭环管理。对外开放码头,中国籍人员凭健康码绿码通行,上船船员和境外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通行。

(三)加强信息报送。

按有关要求,向当地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报送疫情防控信息。

四、规范和严格作业程序

1.引航机构、港口企业在船舶进港作业前,组织召开船前会,研判船舶疫情防控风险,按照尽量精简的原则安排作业人员,明确相关作业人员具体防护措施及注意事项,落实责任人。

2.港口企业通过船舶代理等单位督促船舶做好消毒、通风等相关工作,在港期间安排人员值守,准确记录上下船人员的身份信息、上下船事由、联系方式等,确保信息可追溯。

3.国际航行船舶经海关卫生检疫合格,相关记录显示船员健康正常时,安全稳妥地开展装卸作业。其中,拟由国际航线转为国内航线的船舶,须待船员经核酸检测合格后,方可在入境港口开展装卸作业。因14天内境外船员换班且不能排除染疫风险等原因须进行核酸检测的国际航行船舶,须待船员经核酸检测合格后,装卸人员等有关人员方可上船作业。集装箱班轮因班期原因确需提前上船作业的,上船作业人员应做好个人防护,不得进入船员生活区域和船舶密闭空间,并在船员核酸检测出结果前封闭管理,不得离开港区。

4.严格落实船岸人员不直接接触等防控措施,认真执行对外开放码头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加强进出港人员、车辆管理和船港界面管理,加强上下船通道管理,严格控制国际航行船舶船岸交流活动,除生产生活必须和紧急情况外,船员不得上岸。

5.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经口岸查验单位准许,开展船员换班、船舶供应、船舶检验以及伤病船员紧急救助处置等活动时,港口企业要配合相关单位做好相关人员进出港口、上下船的管理。进出港口的人员和车辆应由船舶代理等相关单位提前通报,严格执行相关人员进港前的体温检测。禁止体温超过37.3℃的人员进入港口,并按照程序上报当地卫生健康管理部门。

五、作业人员防护要求

(一)码头作业人员防护要求。

1.作业场所、工作区域入口处配备体温检测设备。根据不同岗位作业风险等级,为作业人员配备口罩、手套、护目镜等必要的防护用品,并指导正确使用。

2.做好作业人员体温检测。与船员可能发生近距离接触的人员要相对固定、实施备案管理。

3.无特殊情况,码头作业人员不登船、不与船员直接接触。因工作需要必须与船员近距离接触的,尽量选择在室外空间,做好个人防护,保持1米以上安全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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