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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港口及其一线人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三版)》的通知

交水明电〔2020〕2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精神,按照“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要求,有效应对疫情仍在全球蔓延,特别是因外籍船员境外换班造成船员感染新冠肺炎的风险,进一步抓紧抓实抓细境外疫情输入防控工作,组织修订形成了《港口及其一线人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三版)》,强化疫情防控工作的指导。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有相关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

交通运输部

2020年7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港口及其一线人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三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要求,抓紧抓实抓细境外疫情输入防控工作,加强港口从业人员特别是一线工作人员的自身防护,严格防范新冠肺炎疫情通过水路传播和扩散,制定本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船舶引航、靠离泊和装卸等作业过程的疫情防控,以及引航员、码头装卸人员和其他登船作业人员的管理和防护。

二、总体要求

港口各有关单位根据疫情形势发展变化,按照依法、精准、有效防控境外疫情输入的部署要求,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精准施策、周密部署,统筹做好疫情防控、港口生产、职业健康等工作。认真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港口企业、引航机构建立疫情防控工作制度,关心关爱一线工作人员健康,根据进港船舶挂靠港口情况、船员状况等,确定引航、港口作业风险等级,加强信息共享、物资储备、船岸隔离、进出管控、通风消毒、个人防护、应急处置等工作,坚决防范水运口岸疫情输入风险。

三、加强信息管理和报告

(一)及时掌握到港船舶和船员信息。

港口企业、引航机构应加强与船舶代理及海关、边检、海事等单位的信息共享,根据下列船舶和船员信息,制定相关工作计划。

1.船舶挂靠港口、靠离动态等信息。

2.船员基本情况、身体健康等信息,船舶靠泊期间船员换班、人员上下船、物料交付和人员接触情况等信息。

3.船舶检疫、船舶防疫措施等信息。

4.船舶靠泊期间相关密切接触者信息。

5.生活污水、压载水处理装置运行信息。

(二)加强人员和车辆信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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