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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法》等文件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第35号

  经国务院批准,原“中央救灾化肥储备”“化肥淡季商业储备”“国家钾肥储备”统一整合为“国家化肥商业储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将制定新的管理办法,现决定废止《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法》(2005年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令第26号)、《中央救灾储备化肥管理办法》(计经贸〔1999〕577号)、《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发改经贸〔2005〕2251号),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何立峰

财政部部长:刘昆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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