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税务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规范》的通知
税总办发〔2020〕35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现将《税务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税务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式样标准
2.税务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参考模板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20年7月28日
税务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规范
为规范省及省以下税务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答复工作,充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范。
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提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取当面申请、邮寄申请、互联网在线平台申请等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准确详实填写申请人信息、所需政府信息事项内容、信息获取方式等。税务机关应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中列明申请渠道和有关要求。
(一)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携带有效身份证明或者证明文件,直接到税务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以下简称信息公开机构)当面提出申请。申请人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信息公开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二)邮寄申请。申请人自行下载并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连同有效身份证明或者证明文件复印件,邮寄到信息公开机构。在信封上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三)互联网在线申请。申请人可以登录税务网站,在线填写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信息公开机构应当安排工作人员工作日及时查看并处置在线申请。
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登记
税务机关信息公开机构应当建立台账,对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及办理情况逐一记载。应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收到申请的时间。主要包括以下四种情形: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信息公开机构应向申请人出具登记回执,以申请人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特快专递、挂号信等需要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税务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信息公开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进行确认,以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4.申请人通过互联网在线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信息公开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进行确认,以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上述所称“确认”,是指信息公开机构通过电话或者申请人提供的其他联系方式,向申请人告知税务机关已收到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二)申请情况。申请情况主要包括申请人信息、申请渠道、申请公开的内容、信息获取的方式等,其中申请人情况分以下两种情况进行登记:
1.申请人是公民的,应登记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等。
2.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登记申请人名称、性质(按工商企业、科研机构、社会公益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其他等划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联系人姓名。
(三)办理情况。主要登记办理的过程及进展等情况,包括补正、征求意见、答复、送达等情况。
(四)复议诉讼情况。主要包括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相关进展、结果等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审核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信息公开机构应当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核。申请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进行补正。
(一)应当补正的情形
1.未提供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的;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性描述不明确或有歧义的;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不明确的,包括未明确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等。
(二)补正告知的方式。需要申请人补正的,信息公开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事项、合理补正期限、逾期不补正的后果。
1.申请人要求邮寄送达但未提供联系方式、邮寄地址的,税务机关应告知申请人提供。因申请人未提供联系方式或者邮寄地址而无法告知其补正的,对其申请予以登记备查,自恢复与申请人的联系之日起,启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程序。
2.申请人未提供身份证明的,税务机关应告知申请人提供。如果申请人的身份影响到对相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判断,或者可能存在冒用身份等情况,信息公开机构可以对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进行核实。身份证明存在问题的,可以与申请人进一步沟通,或者启动补正程序请申请人提供正确的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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