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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税务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规范》的通知(2)

4.申请人通过互联网在线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信息公开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进行确认,以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上述所称“确认”,是指信息公开机构通过电话或者申请人提供的其他联系方式,向申请人告知税务机关已收到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二)申请情况。申请情况主要包括申请人信息、申请渠道、申请公开的内容、信息获取的方式等,其中申请人情况分以下两种情况进行登记:

1.申请人是公民的,应登记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等。

2.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登记申请人名称、性质(按工商企业、科研机构、社会公益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其他等划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联系人姓名。

(三)办理情况。主要登记办理的过程及进展等情况,包括补正、征求意见、答复、送达等情况。

(四)复议诉讼情况。主要包括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相关进展、结果等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审核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信息公开机构应当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核。申请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进行补正。

(一)应当补正的情形

1.未提供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的;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性描述不明确或有歧义的;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不明确的,包括未明确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等。

(二)补正告知的方式。需要申请人补正的,信息公开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事项、合理补正期限、逾期不补正的后果。

1.申请人要求邮寄送达但未提供联系方式、邮寄地址的,税务机关应告知申请人提供。因申请人未提供联系方式或者邮寄地址而无法告知其补正的,对其申请予以登记备查,自恢复与申请人的联系之日起,启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程序。

2.申请人未提供身份证明的,税务机关应告知申请人提供。如果申请人的身份影响到对相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判断,或者可能存在冒用身份等情况,信息公开机构可以对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进行核实。身份证明存在问题的,可以与申请人进一步沟通,或者启动补正程序请申请人提供正确的身份证明。

3.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特征性描述无法指向特定信息、理解有歧义,或者涉及咨询事项的,税务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并对需要补正的理由和内容作出辅导与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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