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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税务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规范》的通知(5)

(2)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其他行政机关职责范围、本机关不掌握的,可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3)税务机关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税务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4)申请人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的,税务机关可以告知申请人无法提供。

5.不予处理类

(1)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税务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渠道;

(2)税务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3)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税务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税务机关可以告知其获取的途径;

(4)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税务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5)申请人要求对已获取的政府信息进行确认或者重新出具的,税务机关可以不予处理。申请人要求税务机关更正与其自身相关的不准确政府信息记录,有权更正的税务机关审核属实的,应当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税务机关职能范围的,税务机关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提出,或者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6)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7)申请人申请的信息属于党务信息的,税务机关可以不予处理,并告知申请人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有关规定办理。

(二)法规部门审核。法规部门对信息公开机构起草的答复文书进行审核,并及时反馈审核意见。

(三)报批。信息公开机构根据法规部门审核意见修改答复文书,并报本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后,作出答复决定;涉及关键信息、敏感信息的,应报本机关主要领导批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召开本机关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作出处理决定:申请人申请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税务机关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且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税务机关决定予以公开的;认为公开政府信息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税务机关决定不予公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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