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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4)
  

第二十条 已享受政策的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发生名称、公司类型、经营范围等信息变更,应在完成变更登记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有关变更情况说明通过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或中央企业集团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确定变更后的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是否继续享受政策;不符合条件的,自变更登记之日起不再享受政策。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确认结果(对停止享受政策的,应注明停止享受政策时间)函告海关总署,并抄送税务总局。
     

第四章 目录制修订事项

  


第二十一条 《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目录》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应适时调整。调整内容包括:增加或删除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增加或删除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增加或调整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调整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的技术规格、销售业绩、执行年限等,调整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的单机用量、执行年限等。
  

第二十二条 《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增加及保留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应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和目录规定的领域。《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目录》增加及保留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应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增加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应为国内已能生产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
  

第二十三条 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如对相关目录提出修订建议,可向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或中央企业集团报送《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修订建议报告》(见附件5)。
  

第二十四条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中央企业集团应对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提交的目录修订建议进行筛选和汇总,于当年3月31日前将目录修订建议汇总表和修订建议报告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可按职责分工对目录提出修订建议,于当年3月31日前将修订建议函告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二十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组织相关行业专家,开展目录修订评审,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网上公示后(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10个工作日),按程序发布新修订的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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