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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5)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2020年已享受政策的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不含2020年新享受政策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应于2020年8月31日前按规定提交免税资格复核报告。以后的免税资格复核工作每3年开展1次,即2022年对2020年至2022年享受政策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的免税资格进行复核,2025年对2023年至2025年享受政策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的免税资格进行复核,以此类推。
  

第二十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对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执行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享受政策的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如违反规定,将免税进口的零部件、原材料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从违法行为发现之日起停止享受政策。
  

第二十九条 享受政策的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如存在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等失信情况,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研究企业是否能继续享受免税政策。不能继续享受免税政策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企业名单及停止享受政策时间等信息函告海关总署,并抄送税务总局、能源局、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
  

第三十条 对于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存在以虚报情况获得免税资格的,取消免税资格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应做好政策解读和业务辅导;对于政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可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等相关部门反映。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2020年8月1日起实施。
    
  附件:
  1.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申请报告
  2.申请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受理通知书
  3.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复核报告
  4.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年度执行情况表
  5.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修订建议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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