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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
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 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



  《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已经2020年6月18日科学技术部第10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 王志刚
                  二○二○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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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科研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下列单位和人员在开展有关科学技术活动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的处理,适用本规定。
  (一)受托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即受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委托开展相关科学技术活动管理工作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二)科学技术活动实施单位,即具体开展科学技术活动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及其他组织;
  (三)科学技术人员,即直接从事科学技术活动的人员和为科学技术活动提供管理、服务的人员;
  (四)科学技术活动咨询评审专家,即为科学技术活动提供咨询、评审、评估、评价等意见的专业人员;
  (五)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即为科学技术活动提供审计、咨询、绩效评估评价、经纪、知识产权代理、检验检测、出版等服务的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科学技术部加强对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
  各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职责和权限对科学技术活动实施中发生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四条 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的处理,应区分主观过错、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做到程序正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准确、处理恰当。



第二章 违规行为


  第五条 受托管理机构的违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管理资格;
  (二)内部管理混乱,影响受托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三)重大事项未及时报告;
  (四)存在管理过失,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
  (五)设租寻租、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私分受托管理的科研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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