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2)
  (六)隐瞒、包庇科学技术活动中相关单位或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配合监督检查或评估评价工作,不整改、虚假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
  (八)违反任务委托协议等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
  (九)违反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违规行为。
  第六条 受托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管理失职,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
  (二)设租寻租、徇私舞弊等利用组织科学技术活动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承担或参加所管理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
  (四)参与所管理的科学技术活动中有关论文、著作、专利等科学技术成果的署名及相关科技奖励、人才评选等;
  (五)未经批准在相关科学技术活动实施单位兼职;
  (六)干预咨询评审或向咨询评审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
  (七)泄露科学技术活动管理过程中需保密的专家名单、专家意见、评审结论和立项安排等相关信息;
  (八)违反回避制度要求,隐瞒利益冲突;
  (九)虚报、冒领、挪用、套取所管理的科研资金;
  (十)违反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违规行为。
  第七条 科学技术活动实施单位的违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在科学技术活动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组织“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行为;
  (二)管理失职,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
  (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科学技术活动管理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
  (四)隐瞒、迁就、包庇、纵容或参与本单位人员的违法违规活动;
  (五)未经批准,违规转包、分包科研任务;
  (六)截留、挤占、挪用、套取、转移、私分财政科研资金;
  (七)不配合监督检查或评估评价工作,不整改、虚假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
  (八)不按规定上缴应收回的财政科研结余资金;
  (九)未按规定进行科技伦理审查并监督执行;
  (十)开展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的科学技术活动;
  (十一)违反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违规行为。
  第八条 科学技术人员的违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在科学技术活动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实施“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行为;

总共6页  [1] 2 [3] [4] [5] [6]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