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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意见(2)

  7. 完善案件分配机制。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坚持“以随机分案为原则,以指定分案为例外”。已组建专业化合议庭、专业化审判团队或小额诉讼、速裁快审等审判团队的,应当合理确定案件类型搭配方式、灵活配置人力资源,尽可能在不同审判组织之间随机分案,避免一类案件长期由固定审判组织办理。对于相对固定的审判团队和合议庭,人员应当定期调整。指定分案情况,应当在办案平台上全程留痕。因回避或工作调动、身体健康、廉政风险等事由,分案后确需调整审判组织人员的,由院庭长按权限决定,调整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并在办案平台标注原因。

  8. 健全院庭长办案机制。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人员数量、案件规模、分管领域、监督任务和行政事务等因素,区分不同地区、层级、岗位,科学合理确定辖区法院院庭长办案数量标准。院庭长不得以主持或参加专业法官会议、协调督办重大敏感案件、监督“四类案件”、接待来访、指挥执行等充抵办案数量,但相关事务可以计入工作量,纳入绩效考核评价内容。

  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进一步细化由辖区法院院庭长办理的具体案件类型,完善案件识别、分配机制,推动实现智能识别、标签处理、自动分配。各级人民法院院庭长办案以指定分案为主,重点办理“四类案件”、发回重审案件等,基层人民法院院庭长也可以参与随机分案,但应当优先办理前述类型案件。

  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建立监督管理与办案平衡机制,优化辖区法院审判监督、审判管理、行政管理职责,协调减少院庭长事务性工作负担,不参加超出法院和法官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部门负责指导辖区法院测算核定院庭长办案量。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部门每季度应当通报辖区下一级人民法院入额院领导的办案任务完成情况。本院审判管理部门应当定期通报庭长、副庭长办案任务完成情况。

  9. 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机制。进一步完善关联案件和类案检索机制、专业法官会议机制和审判委员会制度,确保各项机制有机衔接、形成合力。通过类案检索初步过滤、专业法官会议研究咨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有效解决审判组织内部、不同审判组织以及院庭长与审判组织之间的分歧,促进法律适用标准统一。

  承办法官应当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对于应当类案检索的案件,在合议庭评议、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和审理报告中说明情况,或制作专门的类案检索报告。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类型、所涉事项,视情召开跨团队、跨庭室的专业法官会议。上级人民法院为推动法律统一适用,可以就类型化案件组织辖区法院召开跨审级、跨地域的专业法官会议。对于依法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但不存在内部分歧的案件,可以不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务实管用的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探索建立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反映法律适用不一致问题的渠道,配套完善监测、反馈和公开机制。

  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进一步规范办案指导文件、参考性案例发布程序,及时向最高人民法院备案,杜绝不同地区办案标准的不合理差异。

  10. 严格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健全法官惩戒工作程序,完善调查发现、提请审查、审议决议、权利救济等程序规则,坚持严肃追责与依法保障有机统一,严格区分办案质量瑕疵责任与违法审判责任,细化法官和审判辅助人员的责任划分标准,提高法官惩戒工作的专业性、透明度和公信力。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积极推动在省一级层面设立法官惩戒委员会,进一步规范惩戒委员会的设置和组成,配合制定本级法官惩戒委员会章程、惩戒工作规则,科学设立法官惩戒工作办事机构,制定实施细则。

  理顺法官惩戒调查与纪检监察调查、法官惩戒委员会审查程序与纪检监察审查程序的关系,确保权责明晰、衔接顺畅。各级人民法院在工作中发现法官或法院其他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置的,应当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对法官涉嫌违纪、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进行调查的,法官惩戒委员会可以从专业角度提出审查意见,供纪检监察机关参考。

  三、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

  11. 健全落实“三个规定”工作机制。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畅通信息直报系统,建立干预过问案件情况月报告和“零报告”制度,健全对记录违规干预过问案件办案人员的保护和激励机制。将法院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过问案件和干预办案情况,以及办案人员记录过问案件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政绩考核体系,与部门领导班子履行主体责任直接挂钩,作为考核评价干部的重要依据。上级人民法院履行对下监督指导职责,或者院庭长在本院审判权力和责任清单规定范围内履行审判监督管理职责的,不属于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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