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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意见(7)

  各级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实际,对编制外书记员、警务辅助人员实行等级管理,不断完善激励措施,协调当地财政、人社等部门,将编制外书记员和警务辅助人员所需经费列入法院年度预算,予以统筹保障;合理确定编制外书记员和警务辅助人员的薪酬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健全与工作绩效挂钩的考核机制。加强编制外书记员和警务辅助人员基本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障待遇。

  21. 完善法官单独职务序列管理制度。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法官单独职务序列管理相关规定。法官按照单独职务序列管理,采取按期晋升和择优选升相结合,特别优秀或工作特殊需要的一线办案岗位法官可以特别选升。择优选升应当控制在规定的等级比例或数量范围内,鼓励特别优秀的法官实行特别选升,特别选升可突破任职资格或越级晋升。法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不进行年度考核,或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该考核年度不计为晋升法官等级的年限。在党纪政务处分影响期内的,不得晋升法官等级。

  法官因工作需要转任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或交流到其他党政机关,根据法官等级晋升审批权限,综合考虑任职资历、工作经历等条件,比照确定职级:一级、二级高级法官可以确定为一级、二级巡视员,三级、四级高级法官可以确定为一级至四级调研员,一级至五级法官可以确定为一级至四级主任科员。交流到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职位的,比照交流到综合管理类职位的有关原则确定职级。

  22. 健全薪酬待遇制度。健全落实法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试点实施后养老保险有关政策,完善落实与法官单独职务序列相配套的工资制度,推动落实法官工资正常调整机制,其他公务员调整工资待遇标准时,相应调整法官工资待遇标准。分配发放法官绩效考核奖金,应当按照“突出实绩、奖优罚劣、倾斜一线”的原则,不与法官职务等级挂钩,注重向一线办案人员倾斜。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奖励性绩效考核奖金档次标准和人员比例,真正拉开档次、体现差别。因违纪违法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影响期内不予发放奖励性绩效考核奖金;处分期间不足一年的,按比例核减发放奖励性绩效考核奖金。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支持,加强与组织、财政、人社等部门沟通协调,全面落实与法官单独职务序列相配套的医疗、差旅、公务交通补贴、住房等待遇。

  23. 健全绩效考核制度。各级人民法院应当遵循司法规律,综合考虑办案数量、办案质效等因素,区分人员类别、岗位特点以及案件类型,分层分级制定针对性强、级差合理、简便易行的绩效考核办法。法官绩效考核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量化为主的方式,科学制定和使用量化指标,采用加权测算等计算方法,合理设置权重比例。法官绩效考核包括办案数量、办案质量、办案效率和办案效果等基本内容,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重点,进行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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