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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当前农民工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3)

  (九)维护劳动权益。指导督促企业依法招工用工,加强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维护,依法严厉打击恶意欠薪等违法行为。加大涉劳动报酬等劳动争议处理力度,依法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支持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协商化解矛盾纠纷。加大日常监察执法力度,坚决纠正针对湖北等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农民工的就业歧视。科学合理界定互联网平台企业责任,维护平台就业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做好生活保障。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畅通线上线下申领渠道,为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一次性生活补助或临时生活补助。对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岗复工、连续3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的农民工等未参保失业人员,未纳入低保范围的,经本人申请,由务工地或经常居住地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优先保障贫困劳动力稳岗就业

  (十一)稳定贫困劳动力外出务工规模。优先组织贫困劳动力有序外出务工,加大岗位归集发布和劳务对接力度,按规定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力争有就业意愿和就业能力的贫困劳动力都能实现就业,确保今年贫困劳动力外出务工规模不低于去年。千方百计稳定已就业贫困劳动力就业岗位,对企业确需裁员的,提前介入指导,鼓励同等条件下优先留用贫困劳动力。加大对失业贫困劳动力就业帮扶力度,优先提供转岗就业机会,对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就业的,纳入当地就业困难人员范围,符合条件的提供公益性岗位等托底安置。对有培训意愿的贫困劳动力实行技能培训全覆盖。将贫困劳动力外出务工情况作为年度脱贫攻坚成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国务院扶贫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拓宽贫困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渠道。积极发展农业生产,加强农业农村、交通、水利、林草等领域工程项目建设,积极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实施项目,为返乡留乡贫困劳动力提供更多就业机会。促进扶贫龙头企业和扶贫车间健康发展,坚持扶贫性质,更多招收贫困劳动力就业。加强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充分考虑当地收入水平和岗位职责等情况,合理确定岗位待遇水平,统筹用好各类乡村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就业困难贫困劳动力。(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国务院扶贫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聚焦聚力重点地区攻坚。将52个未摘帽贫困县、“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易地扶贫搬迁大型安置区以及湖北等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作为重中之重,充分发挥对口支援、省际省内协作机制等作用,加大劳务协作、项目建设等各类资源倾斜支持力度,定向投放岗位,开展点对点劳务输出,及时解决贫困劳动力就业面临的突出困难和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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