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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经济改革促进与能力加强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财国合〔2020〕30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河南省财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相关精神,进一步优化世界银行贷款中国经济改革促进与能力加强项目的管理流程,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5号),我们对《中国经济改革促进与能力加强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财际〔2014〕8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将具体补充内容通知如下:

  一、将第一条、第四十九条中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修改为“《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5号)”;第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七条中的“财政部国际司”修改为“财政部国际财金合作司”。

  二、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涉及以下调整,应当由子项目单位直接或通过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向财政部和世界银行提出,由财政部商世界银行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执行:1、《子项目执行协议》或《子项目转贷协议》的调整;2、预算表中各类别预算的上限调增以及在各类别预算限额内,超过贷款总额5%(含5%)的预算增幅;3、预算表中类别间超过贷款总额5%的调整;4、活动类型和项目目标内容的调整。其他调整均需提前10个工作日报财政部备案(子项目单位经批准的外事计划及调整的批复按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备案)”。

  三、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子项目单位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子项目,应当在项目原实施期结束前2个月向财政部正式提出延期申请,由财政部商世界银行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四、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子项目单位应当合理使用子项目资金。子项目资金仅限于以下类别:(一)聘用咨询专家(机构/个人)的费用(包括其差旅费);(二)培训学习、调研、研讨会、资料、翻译等费用;(三)与项目密切相关的少量设备购置(仅限能力建设部分项目);(四)项目成果的宣传与推广”。

  五、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子项目单位应当承担和落实主体责任,将子项目下的出国(境)活动纳入本部门、本地区外事计划管理。应按照中央和国家有关规定,切实履行本部门、本地区审批程序,开展子项目下相关出国(境)活动。经批准的外事计划及调整的批复在出境前45日内报财政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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