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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等七部门关于做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3)

六、加强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监管指导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监管指导,统筹运用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等手段对支小支农业务规模、担保费率、放大倍数等指标加强监控分析,并将相关信息与有关部门共享,同时要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规范收费,不得向客户收取担保费以外的保证金、承诺费、咨询费、顾问费、注册费、资料费等其他费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银保监局建立监管协作机制,及时掌握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代偿履约等信息,对存在应偿未偿、拒绝履约情况的机构,督促其按合同约定代偿,切实维护本地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信誉。

对支小支农成效显著、经营管理规范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大总结宣传力度;对偏离支小支农定位,经督促仍整改不到位的机构,监督管理部门可对其进行监管通报,并抄送有关组织部门、纪检监察机构和财政、国资等主管单位。对存在持续偏离支小支农定位、严重损害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信誉等问题的机构,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监督管理部门将其剔除出名单,并将相关情况向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银保监会报告。

中国银保监会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人民银行
2020年8月5日

附件信息:

XX省(区、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单.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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