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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案件涉扶贫领域财物依法快速返还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刑事案件涉扶贫领域财物依法快速返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高检发〔2020〕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服务巩固脱贫攻坚战战果,推进开展并有效规范刑事案件涉扶贫领域财物依法快速返还工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刑事案件涉扶贫领域财物依法快速返还的若干规定》,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分别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2020年7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案件涉扶贫领域财物依法快速返还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扶贫领域涉案财物快速返还工作,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能,促进国家惠民利民政策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涉案财物,是指办案机关办理有关刑事案件过程中,查封、扣押、冻结的与扶贫有关的财物及孳息,以及由上述财物转化而来的财产。
  第三条 对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涉案财物,应当依法快速返还有关个人、单位或组织:
  (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二)涉案财物权属关系已经查明;
  (三)有明确的权益被侵害的个人、单位或组织;
  (四)返还涉案财物不损害其他被害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五)不影响诉讼正常进行或者案件公正处理;
  (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对涉案财物快速返还没有异议。
  第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扶贫领域刑事案件,应当依法积极追缴涉案财物,对于本办案环节具备快速返还条件的,应当及时快速返还。
  第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追缴到案的涉案财物,应当及时调查、审查权属关系。
  对于权属关系未查明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人民检察院,由人民检察院通知前一办案环节补充查证,或者由人民检察院自行补充侦查。
  第六条 公安机关办理涉扶贫领域财物刑事案件期间,可以就涉案财物处理等问题听取人民检察院意见,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相关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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