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5)
22 行政
处罚 处罚决定作出前,未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23 行政
处罚 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未充分听取,或者未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但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24 行政
处罚 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未充分听取,或者未进行复核,或者未采纳成立的事实、理由、证据,造成不良影响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25 行政
处罚 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26 行政
处罚 水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对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未组织听证的 √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第三十四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对公民处以超过五千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五万元罚款以及吊销许可证等水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27 行政
处罚 在组织水行政处罚听证过程中,违反听证相关规定的 √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水行政处罚机关向当事人告知听证权利时,应当送达听证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应当载明认定当事人违法的基本事实、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依据、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和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期限。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可以在听证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签署意见,也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三日内以其他书面方式向水行政处罚机关提出听证要求。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第四十五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举行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28 行政
处罚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水行政处罚,未经集体讨论决定的 √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第三款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水行政处罚,水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条第四款 前款所称较重的水行政处罚是指对公民处以超过三千元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三万元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29 行政
处罚 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作出较重水行政处罚决定的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四、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确保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合法有效的关键环节。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要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30 行政
处罚 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书不符合规范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31 行政
处罚 水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水行政处罚过程中选择性执法、区别对待,但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第二款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32 行政
处罚 水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水行政处罚过程中选择性执法、区别对待,造成不良影响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第二款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33 行政
处罚 水行政处罚决定没有法定依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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