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银保监会会同公安部、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部确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调整方案,会同公安部确定了交强险费率浮动系数的调整方案,现将有关调整内容公告如下:
一、新交强险责任限额方案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0.2万元。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
二、新交强险费率浮动系数方案
(一)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三条修改如下:
1.内蒙古、海南、青海、西藏4个地区实行以下费率调整方案A:
浮动因素
浮动比率
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方案A
A1,上一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30%
A2,上两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40%
A3,上三个及以上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50%
A4,上一个年度发生一次有责任不涉及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0%
A5,上一个年度发生两次及两次以上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10%
A6,上一个年度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死亡事故
30%
2.陕西、云南、广西3个地区实行以下费率调整方案B:
浮动因素
浮动比率
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方案B
B1,上一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25%
B2,上两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35%
B3,上三个及以上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45%
B4,上一个年度发生一次有责任不涉及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0%
B5,上一个年度发生两次及两次以上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10%
B6,上一个年度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死亡事故
30%
3.甘肃、吉林、山西、黑龙江、新疆5个地区实行以下费率调整方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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