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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服务指引(试行)》的通知

司公通〔2020〕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局)、法律援助处(局)法律援助中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各地方律师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律师协会:


现将《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服务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局、全国律协。

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2020年9月16日

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服务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加强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规范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法律援助承办机构及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办理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应当遵守《全国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服务规范》《全国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规范》,参考本指引规定的工作原则和办案要求,提高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的办案质量。

第三条 本指引适用于法律援助承办机构、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法律援助案件、学生伤害事故法律援助案件和其他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援助案件。

其他接受委托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律师,可以参照执行。

第四条 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遵循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保护与教育相结合等原则;兼顾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权益的双向保护,避免未成年人受到二次伤害,加强跨部门多专业合作,积极寻求相关政府部门、专业机构的支持。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五条 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未成年人案件时,应当优先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熟悉未成年人法律业务的承办人员。未成年人为女性的性侵害案件,应当优先指派女性承办人员办理。重大社会影响或疑难复杂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指导、协助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向办案机关寻求必要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建立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律师团队。

第六条 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应当在收到指派通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会见受援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或近亲属并进行以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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