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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国发〔2020〕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29项行政许可事项,下放4项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层级,现予公布。另有20项有关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贯彻落实工作,进一步细化改革配套措施,加强和创新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放得开、接得住、管得好。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事中事后监管细则,并加强宣传解读和督促落实。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29项)

2.国务院决定下放审批层级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4项)

国务院

2020年9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共29项)





序号
事项名称
审批部门
设定依据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
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核发
工业和信息化部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
取消许可后,工业和信息化部、省级通信管理局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在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时,对外商投资电信企业落实股比限制要求情况进行严格把关。

2.加强对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的监测,督促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3.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方式加强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4.依法实施信用监管,如实记录违法失信行为,实施差异化监管等措施。

2
铬化合物生产建设项目审批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72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
取消许可后,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严格执行铬化合物生产的产业政策,发现铬化合物生产建设项目属于禁止或者限制类项目的,要按照规定及时处置。

2.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77号)规定,对位于城镇人口密集区的铬化合物生产企业严格评估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评估不达标的企业要进行搬迁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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