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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中文本)(2)

(一)被请求方根据本国法律对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具有刑事管辖权,并且对被请求引渡人就该犯罪正在进行刑事诉讼或者准备提起刑事诉讼;

(二)被请求方在考虑了犯罪的严重性和请求方利益的情况下,认为由于被请求引渡人的年龄、健康或者其他个人情况,引渡不符合人道主义考虑。

第五条 在被请求方提起刑事诉讼的义务

如果根据本条约第三条第(五)项未准予引渡,则被请求方应当根据请求方的要求,将该案提交其主管机关以便根据其本国法律提起刑事诉讼。为此目的,请求方应当向被请求方提供与该案有关的文件和证据。

第六条 联系途径

为本条约的目的,双方应当通过外交途径进行联系,但本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引渡请求及所需文件

一、请求方应当提交包含或者附有以下内容的引渡请求书:

(一)请求机关的名称;

(二)被请求引渡人的姓名、年龄、性别、国籍、身份证件号码、职业、住所地或者居所地以及其他有助于确定被请求引渡人的身份和可能所在地的资料;如有可能,有关其外表特征的描述,该人的照片和指纹;

(三)有关犯罪事实的说明,包括犯罪的时间、地点、行为和结果;

(四)有关该项犯罪的刑事管辖权、定罪和刑罚的法律规定的文本;

(五)任何有关追诉时效或者执行刑罚时效的法律规定的文本。

二、除本条第一款规定外,

(一)旨在对被请求引渡人进行刑事诉讼的引渡请求还应当附有请求方主管机关签发的逮捕证的副本;

(二)旨在对被请求引渡人执行刑罚的引渡请求还应当附有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判决书的副本和关于已经执行刑期的说明。

三、请求方根据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提交的引渡请求书和其他有关文件,应当由请求方的主管机关正式签署或者盖章,并应当附有被请求方语言或者英语的译文。

第八条 补充材料

如果请求方提供的材料被认为不足以使被请求方依据本条约作出决定,被请求方应当要求提供必要的补充材料,并且可以对接收该补充材料设定时限。

补充材料可以通过外交途径或者第九条规定的其他途径,以任何书面形式提交。

第九条 临时羁押

一、在紧急情况下,一方可以在提出引渡请求前,请求另一方临时羁押被请求引渡人。此种请求可以通过本条约第六条规定的途径、国际刑警组织或者双方同意的其他途径以书面形式提出。

二、临时羁押请求应当包括本条约第七条第一款所列材料,并说明已经备有第七条第二款所列文件,以及即将对被请求引渡人提出正式引渡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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