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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中文本)(2)

(七)请求方根据缺席判决提出引渡请求,但请求方保证被请求引渡人有机会在其出庭的情况下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的除外;

(八)被请求引渡人在犯罪时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九)被请求引渡人可能因引渡请求针对的犯罪被判处死刑,除非请求方保证不判处死刑,或者在判处死刑的情况下不执行死刑。

第四条 可以拒绝引渡的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绝引渡:

(一)被请求方根据本国法律对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具有刑事管辖权,并且对被请求引渡人就该犯罪正在进行刑事诉讼或者准备提起刑事诉讼;

(二)被请求方在考虑了犯罪的严重性和请求方利益的情况下,认为由于被请求引渡人的年龄、健康状况,引渡不符合人道主义考虑。

第五条 国民不引渡

一、双方均有权拒绝引渡本国国民。国籍按照引渡请求提出时的国籍予以确定。

二、如果根据本条第一款未准予引渡,被请求方应当根据请求方的请求,将该案件提交主管机关以便根据国内法对该人提起刑事诉讼。为此目的,请求方应当向被请求方提供与该案件有关的文件和证据。

第六条 联系途径

一、引渡请求及辅助文件应当通过外交途径转递。

二、所有其他与请求有关的联系应当由下列部门直接进行: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为外交部;

(二)在比利时王国方面为联邦公共服务司法部。

第七条 引渡请求及所需文件

一、引渡请求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包括以下内容:

(一)请求机关的名称;

(二)被请求引渡人的姓名、年龄、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居所地以及其他有助于确定被请求引渡人的身份和可能所在地的资料;如有可能,有关其外表特征的描述,该人的照片、指纹和身份证件号码;

(三)有关犯罪事实以及罪名的说明,包括犯罪的时间、地点、行为和结果;

(四)有关该项犯罪的刑事管辖权、定罪和刑罚的法律规定;

(五)有关允许减刑或假释的法律规定,如根据请求方法律,被请求引渡人就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

(六)有关追诉时效或者执行刑罚的时效的法律规定。

二、除本条第一款规定外,

(一)旨在对被请求引渡人进行刑事诉讼的引渡请求还应当附有经证实的逮捕证副本;

(二)旨在对被请求引渡人执行刑罚的引渡请求还应当附有经证实的已生效的判决书副本,该判决应当表明或通过单独的文件表明该判决已经生效,以及已经执行刑期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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