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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2)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二款的规定下半旗,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决定。”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下列人士逝世,举行哀悼仪式时,其遗体、灵柩或者骨灰盒可以覆盖国旗:

  “(一)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人士;

  “(二)烈士;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人士。

  “覆盖国旗时,国旗不得触及地面,仪式结束后应当将国旗收回保存。”

  十三、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不得升挂或者使用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不得倒挂、倒插或者以其他有损国旗尊严的方式升挂、使用国旗。

  “不得随意丢弃国旗。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回、处置。大型群众性活动结束后,活动主办方应当收回或者妥善处置活动现场使用的国旗。”

  十四、将第十八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国旗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和商业广告,不得用于私人丧事活动等不适宜的情形。”

  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国旗应当作为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内容。

  “中小学应当教育学生了解国旗的历史和精神内涵、遵守国旗升挂使用规范和升旗仪式礼仪。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宣传国旗知识,引导公民和组织正确使用国旗及其图案。”

  本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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