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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印发《关于防范和惩治教育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试行)》的通知(2)
  第七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统计人员对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负直接责任。
  主要责任是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履行教育统计职责,坚持实事求是,如实采集、处理、核查、报送、汇总和发布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对其负责采集、录入、汇总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第八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信息技术支持、数据处理人员对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负直接责任。
  主要责任是保障教育统计工作有关信息系统和信息技术支持的科学性、准确性、完备性;严格按照教育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方法进行数据处理,确保教育统计工作的信息技术支持和数据处理不受干扰;对违规干预信息技术支持和数据处理的,进行全面记录、全程留痕、保留完整档案;未经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统计机构授权,不得提供、发布统计数据。
  第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有关机构及其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教育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教育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人员伪造、篡改教育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第十条 违反统计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的,除对其编造虚假统计资料或者要求他人编造虚假统计资料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由作出有关决定的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监察机关取消其荣誉称号,追缴获得的物质利益,撤销晋升的职务。
  第十一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防范和惩治教育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接受同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教育部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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