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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文化和旅游部关于深化艺术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5)
  (三)加强宣传、营造环境。各省(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宣传引导,搞好政策解读,充分调动各类艺术专业人员的积极性,引导各类专业技术人才积极支持和参与艺术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营造有利于艺术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良好氛围。
  
  
  附件:艺术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文化和旅游部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艺术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文艺观,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崇德尚艺,作风端正。
  三、坚守艺术理想,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五、艺术专业人员申报各层级职称,除必须达到上述标准条件外,还应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一)演员
  1.四级演员
  (1)受过系统的基本功训练,具有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
  (2)基本掌握专业的表演方法。
  (3)有一定的表演能力,能较好地完成演出任务。
  (4)具备硕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1年见习期满,经考察合格;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表演工作满3年;或从事表演工作满5年。
  2. 三级演员
  (1)具有较系统专业理论知识和一定的文化艺术素养。
  (2)比较熟练地掌握专业的表演技巧。
  (3)有较高的表演水平,在演出活动中能够圆满地完成所承担的表演任务。
  (4)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取得四级演员职称后,从事表演工作满2年;或取得四级演员职称后,从事表演工作满4年。其中,杂技、舞蹈、戏曲武功等舞台生命较短的演员,可适当降低工作年限要求。
  3.二级演员
  (1)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修养和较广博的文艺知识,有比较丰富的艺术实践经验。
  (2)在表演艺术上有所建树,能形成个人表演风格,能总结自己的艺术表演经验。
  (3)工作业绩较为突出,在演出活动中担任重要角色且表演出色。表演作品参加过省级以上的大型艺术活动,在国内有一定影响。
  (4)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三级演员职称后,从事表演工作满2年;或取得三级演员职称后,从事表演工作满5年。其中,杂技、舞蹈、戏曲武功等舞台生命较短的演员,可适当降低工作年限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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