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取得内地执业资质和从事律师职业试点办法的通知(2)

三、申请执业

考试合格的人员,经广东省律师协会集中培训并考核合格后,可以向广东省司法厅申请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由广东省司法厅颁发律师执业证书(粤港澳大湾区)。

四、业务范围

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粤港澳大湾区)的人员,可以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内,办理适用内地法律的部分民商事法律事务(含诉讼业务和非诉讼业务)。其中,诉讼案件为位于大湾区内地九市的高级、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和有关专门人民法院受理的民商事案件,案件范围参照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并获得内地律师执业证书的港澳居民可以在内地人民法院代理的民事案件范围执行;非诉讼业务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当事人为自然人的,户籍地或者经常居所地在大湾区内地九市内;

(二)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或者登记地在大湾区内地九市内;

(三)标的物在大湾区内地九市内;

(四)合同履行地在大湾区内地九市内;

(五)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商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大湾区内地九市内;

(六)大湾区内地九市内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商事仲裁案件。

持有律师执业证书(粤港澳大湾区)人员办理上述法律事务,与内地律师享有相同的权利,履行相同的义务。

五、执业管理

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粤港澳大湾区)的人员,可以受聘于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的内地律师事务所或者大湾区内地九市的香港、澳门与内地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不得受聘于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或者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粤港澳大湾区)的人员,可以成为大湾区内地九市的内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粤港澳大湾区)的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接受广东省司法厅及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加入所在地的地方律师协会,参加年度考核,同时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接受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

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粤港澳大湾区)的人员,不能保持报名条件或者申请律师执业条件的,由广东省司法厅注销其律师执业证书(粤港澳大湾区);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由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行业处分。

六、组织实施

司法部负责组织实施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做好命题、评卷等工作,加强对考试工作的监督,确保考试公平公正和组织严密;指导广东省司法厅认真做好组织实施报名、报名资格初审、培训、考务等具体工作。培训地点和考场设在广东省深圳市,视澳门报名人员规模,也可以同时在广东省珠海市设立考场。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