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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对校外培训机构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开展集中整治的通知(2)
  四、其他事项
  请各地教育、市场监管部门于2021年11月底前,将工作总结材料、统计数据(附件)和3—5个典型案例报送至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市场监管总局(网监司)。
  附件:市场监管部门校外培训机构格式条款监管工作统计表

教育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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