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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问答口径(二)》的通知(3)

  五、诉前调解阶段完成的送达,效力是否及于起诉后?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委派调解机制的指导意见》第八条规定,“委派调解中已经明确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和法律后果,并经当事人同意的调解材料,经人民法院审查,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可以作为诉讼材料使用”。根据上述规定,在诉前调解阶段已明确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和法律后果,当事人签字确认,且经人民法院审查合法的送达地址确认书、送达的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其效力可以及于诉讼阶段。

  六、当事人自行选择由特邀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的,应当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答:当事人自行选择由特邀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的,按照以下规则确定管辖法院:(一)调解组织所在地人民法院与名册所属人民法院一致的,由调解组织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调解组织所在地人民法院与名册所属人民法院不一致的,由名册所属人民法院管辖。(三)调解组织同属多个人民法院名册的,各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但申请由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确认的,应当符合级别管辖或者专门管辖标准。

  七、中级人民法院诉前委派调解成功后申请司法确认的案件,后因减少标的额达不到级别管辖标准的,是否需要调整管辖法院?

  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委派调解成功后申请司法确认的,应当遵循“谁委派、谁确认”的原则,这样便于委派调解的人民法院监督指导调解过程,公正高效审查调解协议,提升调解工作质效。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为达成调解协议作出让步,减少标的额是常见现象,对该类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的,仍应当由委派调解的人民法院管辖。

  八、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能否约定选择管辖法院?

  答:协议管辖是一种诉讼管辖规则,不适用于特别程序案件。因此,司法确认案件不能协议约定管辖,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实施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九、申请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如果内容不明确、内容存在瑕疵或者不具备可执行性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对于调解协议内容不明确的,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六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驳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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