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问答口径(二)》的通知(5)

  十二、案件标的额在十万元以下,但起诉中包含金钱给付以外的其他诉讼请求,能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答:按照《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小额诉讼程序适用于简单金钱给付类案件,对于当事人除给付金钱外,还提出其他诉讼请求的,原则上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但如果案件标的额在十万元以下,且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各方当事人均同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十三、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能否缺席审理和判决?

  答: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原则上可以缺席审理和判决,但需要注意以下两方面问题:第一,案件因当事人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的;或者因无法获取对方当事人意见,难以判断案件是否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明确、争议是否不大的,不得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第二,小额诉讼案件缺席审理和判决应当以依法完成送达为前提。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审理和判决。采取电子送达方式的,应当根据《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已完成有效送达,否则不得缺席审理和判决。

  十四、小额诉讼程序中的标的额“五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是否包含本数?

  答:《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标的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此处“五万元以下”应包含本数五万元,即以五万元为上限。《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标的额超出前款规定,但在人民币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简单金钱给付类案件”,此处“五万元以上”不包含本数五万元。

  十五、在格式合同中,如何认定当事人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条款的效力?

  答:当事人在格式合同中约定在诉讼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应当根据以下规则确定是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第一,对于案件符合《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无论约定是否有效,人民法院均应当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第二,对于案件不符合《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关于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条件,或者符合《实施办法》第六条不得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情形的,无论该条款是否符合格式条款要求,人民法院均不得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第三,对于符合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条件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按照格式条款要求认定其效力。因在诉讼中是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涉及当事人重要诉讼利益,与当事人有重大利害关系,若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采取合理方式,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主张该约定无效。

总共7页  [1] [2] [3] [4] 5 [6] [7]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