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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问答口径(二)》的通知(7)

  第三,关于异议的程序。人民法院应当在《一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中,或者在作出转为独任制普通程序审理的裁定时,告知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权利。当事人应当在独任法官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前提出异议。异议由独任法官负责审查。经审查,异议成立的,由合议庭作出组成合议庭审理的裁定;异议不成立的,口头告知当事人,并记入笔录。

  二十、当事人能否对二审独任制适用提出异议,如果可以,如何操作?

  答:可以提出异议。根据《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二审独任制适用范围限于“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明确”的“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结案”和“不服民事裁定”的案件。二审独任制是否依法合理适用,涉及审判组织形式是否合法,应当允许当事人提出异议。

  第一,关于异议的事由。当事人提出异议的事由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案件符合《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应当适用合议制审理;二是案件不符合二审独任制“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明确”的适用条件;三是案件不符合二审独任制适用范围,不属于“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结案”和“不服民事裁定”案件。

  第二,关于异议的程序。人民法院应当在《二审案件独任审理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权利。当事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提出异议。异议由独任法官负责审查。经审查,异议成立的,由合议庭作出组成合议庭审理的裁定;异议不成立的,口头告知当事人,并记入笔录。

  二十一、已经开庭审理的二审独任制案件,依法转为合议庭审理后,是否需要再次开庭?

  答:已经开庭审理的二审独任制案件,依法转为合议庭审理后,并不要求一律再次开庭。案件是否需要再次开庭,应当由合议庭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

  案件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再次开庭:(一)开庭后,当事人又提出新的事实、证据和理由,申请再次开庭审理的;(二)案件审理过程中产生较大社会影响,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三)案件属于新类型或者疑难复杂,合议庭认为有必要通过再次开庭查明相关案件事实的。

  二十二、《实施办法》中的电子诉讼规则,能否适用于执行案件?

  答:可以。《实施办法》中明确的在线立案、电子化材料效力、电子送达等电子诉讼规则适用于执行案件。在办理执行实施案件或执行审查案件过程中,需要询问当事人的,可以参照《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在线庭审的规定在线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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