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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管理切实提高审计质量的实施意见(3)

  (六)强化企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中的责任。企业应当进一步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落实会计师事务所对股东负责的要求,有效发挥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监事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中的作用。财政、国资、银保监等部门实行分类指导, 督促相关企业合理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充分考虑拟聘事务所同企业资产规模、业务特征等情况的匹配程度。

  (七)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切实加强行业风险教育,引导会计师事务所增强风险意识并根据自身执业胜任能力承接业务,对超出能力范围承接业务的及时劝诫。加大自律监管力度,完善自律规则,加大与行政监管的协同力度。及时完善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密切关注会计师事务所低价竞争等行为,对违反自律规范的严格惩戒。

  (八)加大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力度。财政部门依法加大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力度,继续推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进一步加大对上市公司、国有企业、金融企业等公众利益实体审计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强监督检查工作的协同和信息共享,国资委、银保监会等部门发现的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问题线索移送财政部办理,财政部及时通报相关监督检查结果,切实提高监督检查的针对性、有效性与权威性。

  (九)严格对负有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责任人的处罚措施。严格落实注册会计师法、证券法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执业违法处罚规定。对出具审计报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暂停执业或吊销执业许可,对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会计师视情况依法暂停或吊销其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

  (十)加强行业主管部门与其他监管部门的协同。进一步理顺财政部门作为注册会计师行业主管部门同国资、银保监等部门的关系,形成协调协同工作格局。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完善审计准则等执业规则,督促会计师事务所提高审计质量,有效满足其他监管部门对审计质量的需求,并共同维护审计准则规则的统一性、完整性。

  四、组织实施

  各地财政、国资等部门和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应当提高对加强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管理与提高审计质量的认识,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同配合,抓好工作落实。应当密切关注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方案,积极稳妥地推进相关工作。要及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促进各项重点工作的有序开展,努力增强会计师事务所的自律性、公正性与专业化水平,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在强化财会监督、提升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面发挥应有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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