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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核保险巨灾责任准备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 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核保险巨灾责任准备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银保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厅(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各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

为促进核保险持续稳健发展,增强保险业服务核电事业发展的能力,现将《核保险巨灾责任准备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





2020年10月15日



核保险巨灾责任准备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重大核事故保险风险分散机制,规范核保险巨灾责任准备金管理,促进核保险持续稳健发展,更好地服务我国核电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核保险,是指核设施发生事故或与核设施相关的核材料、放射性废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被保险人或第三者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包括核物质损失及营业中断保险、核第三者责任保险、核雇主责任保险、核物质运输保险,以及中国银保监会认定的其他为核设施投保的保险业务,但不包括核设施在首次装(投)料前所投保的不涉及核风险的保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直接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以下统称保险公司)经营的保险标的在境内的核保险业务(以下简称境内核保险业务)和从中国境外分入的保险标的在境外的核保险业务(以下简称境外核保险业务)。本办法所称经营核保险业务,包括直接保险、再保险和转分保等多种经营形式。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核保险巨灾责任准备金(以下简称核巨灾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根据本办法规定,在经营核保险业务过程中,为增强风险抵御能力、应对核保险巨灾损失而专门计提的准备金。

第五条 核巨灾准备金的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独立运作。保险公司根据本办法规定计提、使用和管理核巨灾准备金,独立核算。

(二)公开透明。核巨灾准备金的计提、使用和管理应当公开透明,依法接受监督。

(三)统筹使用。保险公司计提的核巨灾准备金可以在该公司各种核保险业务之间、境内境外核保险业务之间统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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