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国办函〔2020〕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2012年12月17日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2010年11月1日经国务院批准、由原农业部印发的《全国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国务院办公厅
2020年10月26日
(本文有删改)
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灾害分级
2 主要任务
2.1 组织灭火行动
2.2 解救疏散人员
2.3 保护重要目标
2.4 转移重要物资
2.5 维护社会稳定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
3.2 指挥单位任务分工
3.3 扑救指挥
3.4 专家组
4 处置力量
4.1 力量编成
4.2 力量调动
5 预警和信息报告
5.1 预警
5.2 信息报告
6 应急响应
6.1 分级响应
6.2 响应措施
6.3 国家层面应对工作
7 综合保障
7.1 输送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资金保障
8 后期处置
8.1 火灾评估
8.2 火因火案查处
8.3 约谈整改
8.4 责任追究
8.5 工作总结
8.6 表彰奖励
9 附则
9.1 涉外森林草原火灾
9.2 预案演练
9.3 预案管理与更新
9.4 以上、以下、以内、以外的含义
9.5 预案解释
9.6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关于全面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处置森林草原火灾,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草原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国境内发生的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快速反应、安全高效的原则。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立即按照任务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省级人民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的主体,国家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需要,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应急救援。
1.5 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草原面积、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森林草原火灾分为一般森林草原火灾、较大森林草原火灾、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四个等级,具体分级标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2 主要任务
2.1 组织灭火行动
科学运用各种手段扑打明火、开挖(设置)防火隔离带、清理火线、看守火场,严防次生灾害发生。
2.2 解救疏散人员
组织解救、转移、疏散受威胁群众并及时妥善安置和开展必要的医疗救治。
2.3 保护重要目标
保护民生和重要军事目标并确保重大危险源安全。
2.4 转移重要物资
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
2.5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工作,严密防范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重点目标守卫和治安巡逻,维护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秩序稳定。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
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总指挥由国务院领导同志担任,副总指挥由国务院副秘书长和公安部、应急部、国家林草局、中央军委联合参谋部负责同志担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应急部,由应急部、公安部、国家林草局共同派员组成,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必要时,国家林草局可以按程序提请以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名义部署相关防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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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