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4)
6.2.7 火场清理看守
森林草原火灾明火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防止复燃和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汽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原则上,参与扑救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力量、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增援的地方专业防扑火力量不担负后续清理和看守火场任务。
6.2.8 应急结束
在森林草原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2.9 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草原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当地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褒扬。
6.3 国家层面应对工作
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国家层面应对工作设定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并通知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响应等级落实相应措施。
6.3.1 Ⅳ级响应
6.3.1.1 启动条件
(1)过火面积超过500公顷的森林火灾或者过火面积超过5000公顷的草原火灾;
(2)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者1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的森林草原火灾;
(3)舆情高度关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要求核查的森林草原火灾;
(4)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24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5)发生距国界或者实际控制线5公里以内且对我国森林草原资源构成一定威胁的境外森林火灾;
(6)发生距国界或者实际控制线5公里以外10公里以内且对我国森林草原资源构成一定威胁的境外草原火灾;
(7)同时发生3起以上危险性较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6.3.1.2 响应措施
(1)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加强卫星监测,及时连线调度火灾信息;
(2)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的指导,根据需要预告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专业防扑火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做好增援准备;
(3)根据需要提出就近调派应急航空救援飞机的建议;
(4)视情发布高森林草原火险预警信息;
(5)根据火场周边环境,提出保护重要目标物及重大危险源安全的建议;
(6)协调指导中央媒体做好报道。
6.3.2 Ⅲ级响应
6.3.2.1 启动条件
(1)过火面积超过1000公顷的森林火灾或者过火面积超过8000公顷的草原火灾;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森林草原火灾;
(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48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草原火灾;
(4)境外森林火灾蔓延至我国境内;
(5)发生距国界或实际控制线5公里以内或者蔓延至我国境内的境外草原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6.3.2.2 响应措施
(1)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及时调度了解森林草原火灾最新情况,组织火场连线、视频会商调度和分析研判;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2)根据需要调动相关地方专业防扑火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实施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增援;
(3)根据需要调派应急航空救援飞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增援;
(4)气象部门提供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准备;
(5)指导做好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
(6)视情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中央媒体做好报道。
6.3.3 Ⅱ级响应
6.3.3.1 启动条件
(1)过火面积超过10000公顷的森林火灾或者过火面积超过15000公顷的草原火灾;
(2)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森林草原火灾;
(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72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
(4)境外森林草原火灾蔓延至我国境内,72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提出建议,由担任应急部主要负责同志的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副总指挥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6.3.3.2 响应措施
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召开会议联合会商,分析火险形势,研究扑救措施及保障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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