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7)
6.3.1 Ⅳ级响应
6.3.1.1 启动条件
(1)过火面积超过500公顷的森林火灾或者过火面积超过5000公顷的草原火灾;
(2)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者1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的森林草原火灾;
(3)舆情高度关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要求核查的森林草原火灾;
(4)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24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5)发生距国界或者实际控制线5公里以内且对我国森林草原资源构成一定威胁的境外森林火灾;
(6)发生距国界或者实际控制线5公里以外10公里以内且对我国森林草原资源构成一定威胁的境外草原火灾;
(7)同时发生3起以上危险性较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6.3.1.2 响应措施
(1)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加强卫星监测,及时连线调度火灾信息;
(2)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的指导,根据需要预告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专业防扑火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做好增援准备;
(3)根据需要提出就近调派应急航空救援飞机的建议;
(4)视情发布高森林草原火险预警信息;
(5)根据火场周边环境,提出保护重要目标物及重大危险源安全的建议;
(6)协调指导中央媒体做好报道。
6.3.2 Ⅲ级响应
6.3.2.1 启动条件
(1)过火面积超过1000公顷的森林火灾或者过火面积超过8000公顷的草原火灾;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森林草原火灾;
(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48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草原火灾;
(4)境外森林火灾蔓延至我国境内;
(5)发生距国界或实际控制线5公里以内或者蔓延至我国境内的境外草原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6.3.2.2 响应措施
(1)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及时调度了解森林草原火灾最新情况,组织火场连线、视频会商调度和分析研判;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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