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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10)

前款所称私人股权投资信托,是指信托公司将信托计划项下资金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或经批准可以投资的其他股权的信托业务。

第四十八条 信托公司以固有资产从事股权投资业务,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投资于关联方,但按规定事前报告并进行信息披露的除外;

(二)不得控制、共同控制或实质性影响被投资企业,不得参与被投资企业的日常经营;

(三)持有被投资企业股权不得超过5年。

第四十九条 信托公司应当审慎开展以固有资产从事股权投资业务,加强资本、流动性等管理,确保业务开展过程中相关监管指标满足要求。

第五十条 信托公司以固有资产从事股权投资业务和以固有资产参与私人股权投资信托等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其上年末净资产的20%,经银保监会批准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 信托公司申请以固有资产从事股权投资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及审计、合规和风险管理机制;

(二)符合审慎监管指标要求;

(三)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业绩和及时、规范的信息披露;

(四)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五)监管评级良好;

(六)固有业务资产状况和流动性良好,符合有关监管要求;

(七)具有从事股权投资业务所需的专业团队。负责股权投资业务的人员达到3人以上,其中至少2名具备2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

(八)具有能支持股权投资业务的业务处理系统、会计核算系统、风险管理系统及管理信息系统;

(九)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五十二条 信托公司申请以固有资产从事股权投资业务资格,应当向银保监分局或所在地银保监局提交申请,由银保监分局或银保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保监局审查并决定。决定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并抄报银保监会。

第五十三条 信托公司以固有资产从事股权投资业务,应当在签署股权投资协议后10个工作日内向银保监分局、银保监局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基本情况及可行性分析、投资运用范围和方案、项目面临主要风险及风险管理说明、股权投资项目管理团队及人员等内容。



第六章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第一节 任职资格条件



第五十四条 信托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独立董事、其他董事会成员以及董事会秘书,须经任职资格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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