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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5)

第二十二条 信托公司由于实际控制人变更所引起的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由所在地银保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保监会审查并决定。决定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信托公司由于其他原因引起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的,由银保监分局或所在地银保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保监局审查并决定。决定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并抄报银保监会。

第二十三条 信托公司申请变更注册资本,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变更注册资本后仍然符合银保监会对信托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和资本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出资人应当符合第二十条规定的条件;

(三)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二十四条 信托公司申请变更注册资本的许可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变更注册资本涉及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的,许可程序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信托公司通过配股或募集新股份方式变更注册资本的,在变更注册资本前,还应当经过配股或募集新股份方案审批。许可程序同前款规定。

第二十五条 信托公司公开募集股份和上市交易股份的,应当符合国务院及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之前,应向银保监会派出机构申请并获得批准。

信托公司公开募集股份和上市交易股份的,由银保监分局或所在地银保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保监局审查并决定。银保监局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并抄报银保监会。

第二十六条 信托公司变更住所,应当有与业务发展相符合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信托公司因行政区划调整等原因而引起的行政区划、街道、门牌号等发生变化而实际位置未变化的,不需申请变更住所,但应当于变更后15日内报告其金融许可证发证机关,并换领金融许可证。

信托公司因房屋维修、增扩建等原因临时变更住所6个月以内的,不需申请变更住所,但应当在原住所、临时住所公告,并提前10日向其金融许可证发证机关报告。临时住所应当符合公安、消防部门的相关要求。信托公司回迁原住所,应当在原住所、临时住所公告,并提前10日将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证明文件等材料抄报其金融许可证发证机关。

信托公司变更住所,由银保监分局或所在地银保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决定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并抄报银保监会。

第二十七条 信托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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