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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9)



第四节 信托公司股指期货交易等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



第四十三条 信托公司申请股指期货交易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审慎监管指标要求;

(二)监管评级良好;

(三)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四)具有完善有效的股指期货交易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五)具有接受相关期货交易技能专门培训半年以上、通过期货从业资格考试、从事相关期货交易1年以上的交易人员至少2名,相关风险分析和管理人员至少1名,熟悉套期会计操作程序和制度规范的人员至少1名,以上人员相互不得兼任,且无不良记录;期货交易业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2年以上直接参与期货交易活动或风险管理的经验,且无不良记录;

(六)具有符合本办法第四十四条要求的信息系统;

(七)具有从事交易所需要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其他相关设施;

(八)具有严格的业务分离制度,确保套期保值类业务与非套期保值类业务的市场信息、风险管理、损益核算有效隔离;

(九)申请开办以投机为目的的股指期货交易,应当已开展套期保值或套利业务一年以上;

(十)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四十四条 信托公司开办股指期货信托业务,信息系统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备可靠、稳定、高效的股指期货交易管理系统及股指期货估值系统,能够满足股指期货交易及估值的需要;

(二)具备风险控制系统和风险控制模块,能够实现对股指期货交易的实时监控;

(三)将股指期货交易系统纳入风险控制指标动态监控系统,确保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标准;

(四)信托公司与其合作的期货公司信息系统至少铺设一条专线连接,并建立备份通道。

第四十五条 信托公司申请股指期货交易等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应当向银保监分局或所在地银保监局提交申请,由银保监分局或银保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保监局审查并决定。决定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并抄报银保监会。

第四十六条 信托公司申请除股指期货交易业务资格外的其他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应当符合银保监会相关业务管理规定。



第五节 信托公司以固有资产从事股权投资业务资格



第四十七条 本节所指以固有资产从事股权投资业务,是指信托公司以其固有资产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或中国银保监会批准可以投资的其他股权的投资业务,不包括以固有资产参与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以固有资产投资金融机构股权和上市公司流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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