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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特殊食品注册现场核查工作规程(暂行)》的公告(3)
第十八条注册现场核查结束后核查组将注册现场核查报告以及注册现场核查发现问题、被核查单位书面说明、注册现场核查记录本、现场取证材料等一并提交食品审评中心。核查组应当对注册现场核查报告负责。
被核查企业需要进行整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整改完成,并报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被核查企业的整改情况逐一验收确认,并将明确的整改验收结论书面报食品审评中心。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整改验收结论负责。
第十九条食品审评中心应当对核查组提交的注册现场核查报告、核查结论及整改报告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录入注册申请信息系统。

第四章注册现场核查的管理
第二十条注册现场核查人员应当具备与核查任务相匹配的工作业务能力和资格,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廉政纪律、保密规定以及外事纪律等工作要求。
第二十一条在注册现场核查工作中,核查组成员、观察员等注册现场核查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循注册现场核查相关要求和工厂的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防范利益冲突制度。对注册现场核查过程中涉及的企业资料以及录音、录像、摄影和未公开的核查结果等信息负保密责任。
第二十二条注册现场核查人员在参加注册现场核查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被核查单位提供的宴请、旅游及其他商业性娱乐活动。对在注册现场核查工作中徇私舞弊或利用参加注册现场核查之便索要或获取不当利益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被核查企业弄虚作假、拖延、阻碍、逃避或拒绝注册现场核查,导致注册核查工作无法顺利开展,经核查组合议,可中止核查及抽样检验工作,注册现场核查不通过。涉及虚假申报等情况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进口特殊食品注册现场核查参照本规程执行。
核查人员进行进口特殊食品境外核查工作语言为中文,被核查企业提交的主要核查材料应当为中文版本,核查需要的其他外文版材料应当提供中文译本。核查期间被核查企业需配备满足核查工作需要的翻译人员。被核查企业应当对任何因语言翻译导致的差错负全部责任。
境外核查工作应当遵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外事管理的有关要求。
第二十五条原有关特殊食品注册现场核查的相关规定与本规程不一致的,以本规程为准。
第二十六条特殊食品注册现场核查工作细则等,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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