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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5)
第五十三条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等处理,或者因其他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予以撤销。
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养老金、医疗费以及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培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变更。
第五十四条本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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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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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 最高人民法院(2025-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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