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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3)
  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为保护国家利益、环境公共利益提起诉讼的,不影响因同一勘查开采行为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发现无证勘查开采,勘查资质、地质资料造假,或者勘查开采未履行生态环境修复义务等违法情形的,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司法建议,由其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侦查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本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解释规定。本解释施行前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件,本解释施行后依法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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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工作中促进提质增效推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指导意见 / 最高人民法院(2024-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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