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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20年8月31日安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0年9月26日河南省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行为规范

第三章 保障和监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引导和规范文明行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的规范和管理及其相关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新时代公民道德和公序良俗要求,引领社会风尚,体现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四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遵循规范与倡导相结合、政府主导与社会共治相结合、重点治理与统筹推进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发挥公民主体作用,形成文明建设长效机制。

第五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的规划、指导、协调、监督等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做好本辖区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文明行为相关工作。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要求,制定相关措施。

第八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公民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公职人员、先进模范、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公民应当积极践行文明行为,对不文明行为有权进行劝导和制止。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文明行为表彰奖励制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文明行为及其相关促进工作进行表彰奖励。

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对其职工、成员在实施文明行为或者制止不文明行为中作出贡献者予以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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