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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

第二章 行为规范

第十条 公民应当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

第十一条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秩序,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粗言秽语;

(二)不在禁烟场所吸烟、劝烟;

(三)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不得插队;

(四)开展健身、娱乐、庆典、施工、经营等活动,应当符合环境噪声管理规定;不得飙车竞技,噪声扰民;

(五)遵守图书馆、纪念馆、博物馆、影剧院、车站等公共场所秩序,不干扰他人;

(六)文明就医,尊重医务人员,不扰乱正常的医疗秩序;

(七)观看体育比赛、文艺演出时,应当尊重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演职员等,服从现场管理,遵守场馆秩序;

(八)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场所内瞻仰、祭扫、参观时,遵守祭扫制度和礼仪规范。

第十二条 公民应当爱护环境,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增强环境保护意识,履行环境保护义务,参与生态文明建设,保护大气、水、土壤等环境;

(二)不随地吐痰、便溺;

(三)不乱扔塑料袋、果皮、纸屑、烟蒂、口香糖等废弃物;

(四)不随意张贴、涂写、刻画,不乱发乱扔广告、传单;

(五)不违规占道经营,不乱倒污水、厨余垃圾;

(六)文明如厕,不占用残疾人士专用卫生设施;

(七)咳嗽、打喷嚏时捂住口鼻,感冒等呼吸系统传染性疾病患者外出自觉佩戴口罩;

(八)减少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等污染物排放,按照有关规定对垃圾分类投放;

(九)不向江河、湖泊、水库、池塘等水体倾倒污染物。

第十三条 公民应当文明出行,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主动为老弱病残孕幼等有需要的人让座,不得抢座、霸座和强迫他人让座;

(二)禁止在公共交通工具上辱骂、拉扯、殴打驾驶人员,不得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或者以其他方式危害交通安全;

(三)驾驶机动车不接打电话,不浏览电子设备,不违反规定使用远光灯、鸣笛;

(四)驾驶机动车应当礼让行人,积水路段低速行驶,拥堵路段依次通行,不得强行超车、突然变道、急转急停;

(五)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六)驾驶和乘坐机动车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

(七)不得乱停乱放机动车、非机动车;

(八)骑行非机动车不得闯红灯,不得进入机动车道、逆向行驶、扶身并行和追逐嬉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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