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3)
(九)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
(十)不得擅自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地设置停车泊位、车位锁、隔离桩、栏杆以及其他影响通行的障碍物;
(十一)行人不得闯红灯,不得乱穿马路和跨越道路隔离设施;
(十二)不得在行车道内兜售、发放物品和乞讨。
第十四条 公民应当文明旅游,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文明游园,不践踏草坪,不攀折花草树木;
(二)爱护景区设施,服从景区管理;
(三)爱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古树名木及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不刻画,不涂污,不攀爬,不违反规定拍照、摄像、触摸;
(四)尊重当地文化传统、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
第十五条 公民应当文明生活,参与文明社区、文明乡村建设,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厉行节约,抵制餐饮浪费行为;
(二)公共场所衣着得体,不袒胸露背;
(三)不得高空抛物;
(四)不违反规定为电动(汽)车充电;
(五)合理使用公共空间,不阻塞安全出口、消防通道、无障碍通道;
(六)不得私搭乱建、私拉乱扯;
(七)从事房屋修缮和装修等活动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八)文明节俭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不索要、收受高价彩礼;
(九)不在居民区、城区街道搭建灵棚,不在午休、夜晚时段吹奏、播放哀乐,不沿街摆设花圈;
(十)不得组织或者参与赌博、封建迷信和邪教活动。
第十六条 公民应当文明养犬,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在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区域范围内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二)办理犬只登记,注射疫苗;
(三)携犬出户采取束犬绳(链)等安全措施,主动避让他人;
(四)避免犬只噪音扰民,即时清理犬只在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
(五)除警犬、导盲犬等特殊犬只外,不得携犬进入禁止犬只入内的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
第十七条 公民应当文明使用网络,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编造、发布和传播违反法律、法规,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等信息;
(二)不信谣不传谣,不编造、发布和传播虚假、低俗、暴力、淫秽信息;
(三)不以发帖、跟帖、评论等方式侮辱、诽谤他人。
第十八条 倡导和鼓励下列行为:
(一)参与志愿服务、慈善募捐等公益活动;
(二)关爱困难家庭、空巢老人、留守儿童和残障人士等群体;
(三)无偿献血和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组织、器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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