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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4)

(四)绿色低碳生活,文明健康用餐,使用公筷公勺;

(五)移风易俗,提倡厚养薄葬,绿色祭祀。

第三章 保障和监督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完善教育指导、监督检查、奖励惩戒、投诉举报等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机制,加强对文明行为的规范和管理。

第二十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在其工作场所、营业场所或者服务区域设置文明行为规范宣传栏,积极引导文明行为,宣传文明先进典型,抵制不文明行为。

第二十一条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和户外广告设施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刊登、播出公益广告,开办文明行为宣传栏目、专题节目,宣传和褒扬文明行为,曝光和批评不文明行为。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建设完善下列公共服务设施:

(一)道路、公交站亭、停车位、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

(二)盲道、坡道、电梯等无障碍设施;

(三)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污水处理厂等环卫设施;

(四)体育场(馆)、图书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设施;

(五)公园、广场等休闲娱乐设施;

(六)广告栏、宣传栏等广告宣传设施;

(七)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有关的其他设施。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健全文明执法行为规范。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使用规范用语,公正文明执法。

公安、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卫生健康、民政、文化旅游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制止、查处相关领域的不文明行为。

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和执法合作机制。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相关部门、单位不履行文明行为职责予以投诉、举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信箱等,受理不文明行为的投诉、举报,依法及时处理,并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在禁烟场所吸烟的,由卫生健康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开展健身、娱乐、经营等活动,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警告后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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