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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九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21年1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

  第三章 动物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

  第四章 动物疫病的控制

  第五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六章 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

  第七章 动物诊疗

  第八章 兽医管理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十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捕获的其他动物。

  本法所称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肉、生皮、原毛、绒、脏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头、角、筋以及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奶、蛋等。

  本法所称动物疫病,是指动物传染病,包括寄生虫病。

  本法所称动物防疫,是指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诊疗、净化、消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以及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

  第四条 根据动物疫病对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本法规定的动物疫病分为下列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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