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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人社部发〔2020〕1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教育厅(教委、教育局),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人事部门,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

  高等学校教师(以下简称高校教师)是我国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时代推动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和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重要力量。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和《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进一步完善教师评价机制,激励广大高校教师教书育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进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加快教育现代化,现就深化高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全国教育大会精神,遵循高校教师职业特点和发展规律,破除束缚高校教师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障碍,分类分层,科学评价,充分调动广大高校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高校教师活力、动力,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教师队伍,为高等教育事业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持。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德为先,教书育人。以师德为先,以教学为要,以育人为本,提升师德师风要求,引导广大教师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突出教书育人实绩,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2.坚持以人为本,创新机制。把握高校教师成长的规律和工作特点,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科学客观公正评价,让教师更具有获得感和成就感,激励教师人人尽展其才。

  3.坚持问题导向,精准施策。围绕高校教师职称评审重点难点及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改革举措,增强高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效性。

  4.坚持分类实施,自主评价。根据不同类型、不同层次高校及教师特点,采用业绩水平与发展潜力、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的方式,高校自主实施分类分层评价,政府依法宏观管理。

  二、主要内容

  深入贯彻高等教育领域“放管服”改革精神,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落实高校职称评审自主权,围绕健全制度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形成以人才培养为核心,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导向,评价科学、规范有序、竞争择优的高校教师职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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