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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4)

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防范和处置没有明确规定的,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具体类型由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确定。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1998年7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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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检察机关打击非法集资犯罪典型案例的通知 /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5-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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